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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讲 WTO的争端解决机制

    "乌拉圭回合"达成的《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是世界贸易组织关于争端解决的基本法律文件。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相比,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更具强制性和约束力。
    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是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有关条款及其40多年争端解决的实践发展而来的。鉴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争端解决机制存在一些严重缺陷。例如,在时间上,由于没有明确的时限规定,争端解决往往久拖不决;在程序上,由于奉行"协商一致"的原则,被专家组裁定的败诉方可借此规则阻止专家组报告的通过。在此背景下,"乌拉圭回合"将争端解决纳入谈判,达成《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建立了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该机制适用于多边贸易体制所管辖的各个领域,并克服了旧机制的缺陷,通过迅速有效地解决成员方之间的贸易争端,使多边贸易协定的遵守和执行得到更大的保障。
    《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包括27个条款、4个附件。世界贸易组织总理事会同时作为负责争端解决的机构,履行成员方之间争端解决的职责。
    一、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特点与管辖范围
    (一)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特点
    1、鼓励成员通过双边磋商解决贸易争端
    根据《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的规定,争端当事方的双边磋商是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的第一步,也是必经的一步。即使是争端进入专家组程序后,当事方仍可通过双边磋商解决争端。世界贸易组织鼓励争端当事方通过双边磋商达成相互满意的解决方案。当然,这种解决方案不得违反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规定,也不得损害第三方的利益。
    2、以保证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有效实施为优先目标
    争端解决机制的目的是使争端得到积极有效的解决。争端各方可通过磋商,寻求均可接受并与世界贸易组织有关协定或协议相一致的解决办法。在未能达成各方满意的解决办法时,争端解决机制的首要目标是确保成员撤销被认定违反世界贸易组织有关协定或协议的措施。如该措施暂时未能撤销,应申诉方要求,被诉方应与之进行补偿谈判,但补偿只能作为一项临时性措施加以援用。如在规定时间内未能达成满意的补偿方案,经争端解决机构授权,申诉方可采取报复措施。
    3、严格规定争端解决的时限
    迅速解决争端是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一项重要原则,为此,争端解决程序的各个环节均被规定了严格、明确的时间表。这既有利于及时纠正成员违反世界贸易组织协定或协议的行为,使受害方得到及时救济,也有助于增强各成员对多边争端解决机制的信心。
    4、实行"反向协商一致"的决策原则
    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引入了"反向协商一致"的决策原则。在争端解决机构审议专家组报告或上诉机构报告时,只要不是所有的参加方都反对,则视为通过,从而排除了败诉方单方面阻挠通过的可能。
    5、禁止未经授权的单边报复
    世界贸易组织要求,争端当事方应按照《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的规定妥善解决争端,禁止采取任何单边的、未经授权的报复性措施。
    6、允许交叉报复
    如果成员在某一领域的措施被裁定违反世界贸易组织协定或协议,且该成员未在合理期限内纠正,经争端解决机构授权,利益受到损害的成员可以进行报复。报复应优先在被裁定违反世界贸易组织协定或协议的措施的相同领域进行,称为平行报复;如不可行,报复可以在同一协定或协议下跨领域进行,称为跨领域报复;如仍不可行,报复可以跨协定或协议进行,称为跨协议报复。
    例如,某成员对农产品进口实施数量限制的措施,违反了《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关于普遍取消数量限制的规定,经争端解决机构授权,利益受损害的成员应优先考虑针对从该成员进口农产品进行报复;如不可行,亦可在其他产品的进口方面进行报复;如仍不可行,则可在其他任何协定或协议所辖领域进行报复。
    (二)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管辖范围
    《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1条,对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管辖范围作了详细规定。
    1、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适用于各成员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各项协定、协议(包括《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所提起的争端。
    2、特别规则优先。《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附录2,列出了所有含有特别规则和程序的协议,如《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纺织品与服装协议、》《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反倾销协议》、《海关估价协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服务贸易总协定》及有关附件等。《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并不排斥上述协定或协议中特别规则和程序的适用,而且在特别规则与一般规则发生冲突时,特别规则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
    3、对适用规则的协调。当某一争端的解决涉及多个协定或协议,且这些协定或协议的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存在相互冲突时,则争端各当事方应在专家组成立后的20天内,就适用的规则及程序达成一致。如不能成达一致,争端解决机构主席应与争端各方进行协商,在任一争端当事方提出请求后的10天内,决定应该遵循的规则及程序。争端解决机构主席在协调时应遵守"尽可能采用特别规则和程序"的指导原则。
    二、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的基本程序
    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的基本程序包括磋商、专家组审理、上诉机构审理、裁决的执行及监督等。除基本程序外,在当事方自愿的基础上,也可采用仲裁、斡旋、调解和调停等方式解决争端。
    (一)磋商
    《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规定,一成员方向另一成员方提出磋商要求后,被要求方应在接到请求后的10天内作出答复。如同意举行磋商,则磋商应在接到请求后30天内开始。如果被要求方在接到请求后10天内没有作出反应,或在30天内或相互同意的其他时间内未进行磋商,则要求进行磋商的成员方可以直接向争端解决机构要求成立专家组。如果在接到磋商请求之日后60天内磋商未能解决争端,要求磋商方(申诉方)可以请求设立专家组。在紧急情况下(如涉及易变质货物),各成员方应在接到请求之日后10天内进行磋商。如果在接到请求之日后20天内磋商未能解决争端,则申诉方可以请求成立专家组。
    如果第三方认为与似举行的磋商有实质性贸易利益关系,可在争端解决机构散发该磋商请求后10天内,将加入磋商的意愿通知各磋商成员方和争端解决机构。若磋商成员方认为该第三方要求参与磋商的理由充分,应允许其参加磋商。如加入磋商的请求被拒绝,则第三方可根据有关规定向磋商成员方另行提出直接磋商请求。
    (二)专家组审理争端
    1、专家组成立和授权
    (1)专家组的成立
    在前述磋商未果,或经斡旋、调解和调停仍未解决争端的情况下,投诉方可以向争端解决机构提出成立专家组的请求。一旦此项请求被列入争端解决机构会议议程,专家组最迟应在这次会后的争端解决机构会议上予以设立,除非争端解决机构一致决定不成立专家组。由于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实行反向协商一致原则,争端解决机构有关会议一致反对成立专家组的可能性很小,因此专家组的设立几乎不会成为问题,这就使得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机制下专家组设立经常被拖延的问题迎刃而解。
    (2)专家组的组成
    专家组通常由3人组成,除非争端当事方在专家组设立之日起10天内同意设立5人专家组。专家组的成员可以是政府官员,也可以是非政府人士,但这些成员均以个人身份工作,不代表任何政府或组织,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不得对他们作指示或施加影响。为便于指定专家组成员,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备有一份符合资格要求的政府和非政府人士的名单。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可以定期推荐建议列入该名单的政府和非政府人士。
    《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8条规定,除非争端当事方有令人信服的理由,否则不得反对秘书处向他们提出的专家组成员人选。如果自决定设立专家组之日起20天内,争端当事方仍未能就专家组的人员组成达成一致,应任一争端当事方请求,世界贸易组织总干事在与争端解决机构主席、有关理事会或委员会主席及争端各方磋商后,任命最合适的人选。这些规定避免了当事各方在专家组人员组成问题上,可能出现的无休止的争论。
    《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8条第3款还规定,当事方和有利益关系的第三方公民不得担任与该争端有关的专家组成员(各争端当事成员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专家组的组成方面,世界贸易组织也考虑到了发展中国家的特别利益。《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规定,当争端发生在发展中成员与发达成员之间时,如发展中成员提出请求,相应的专家组至少应有一人来自发展中成员方。
    (3)专家组的职权范围
    《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7条第1款,用标准格式规定了专家组的职权范围,即根据争端各方所援引协定或协议的规定,对申诉方的请求予以审查,并提交调查报告,以协助争端解决机构提出建议或作出裁决。
    在专家组成立后20天内,若争端各当事方对专家组的职权有特别要求,争端解决机构也可授权其主席与争端各方磋商,在遵守《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7条第1款规定的前提下,确定专家组的职权。
    2、专家组的审理程序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专家组要调查案件的相关事实,对引起争议的措施是否违反相关协定或协议作出客观评价,就争端的解决提出建议。
    专家组一旦设立,一般应在6个月内(紧急情况下3个月内)完成全部工作,并提交最终报告。如专家组认为不能如期提交报告,则应书面通知争端解决机构,说明延误的原因和提交报告的预期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9个月。应申诉方请求,专家组可以暂停工作,但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如超过12个月,设立专家组的授权即告终止。
    如争端当事方之外的成员认为该争端与自身有实质利益关系,则在向争端解决机构作出通知后,可以以第三方身份向专家组陈述意见,并有权获得争端各方提交专家组首次会议的陈述材料。
    3、专家组报告的通过
    《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16条规定,为使各成员有足够时间审议专家组最终报告,只有地报告散发给各成员方20天后,争端解决机构方可考虑审议通过。对报告有反对意见的成员方,应至少在召开审议报告会议10天前,提交供散发的书面反对理由。在最终报告散发给各成员方60天内,除非争端当事方正式通知争端解决机构其上诉决定,或争端解决机构经协商一致决定不通过该报告,否则该报告应在争端解决机构会议上予以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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